基於法治精神的鄉規民約
   —— 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發揮鄉規民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解析
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,要求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。然而,法治不是狹隘的“國家立法”之治,它需要多層次、多領域的依法治理。發揮鄉規民約等社會規範的積極作用,對於推進依法治理社會至關重要。
  “家規”不可大於國法
  鄉規民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,而不是替代法律的,更不能與現行法律相悖。
  “砍伐一根樹枝罰款0.5元;砍伐超過5株的加重處罰,除罰款外並處殺豬一頭、放電影一部”——這是福建省長汀縣河田鎮許多村鄉規民約中的一條。為了實現“封山育林護林”目標,當地鄉規民約中作出這樣的決定。如今,“村裡的小孩子都知道誰上山偷砍柴,誰家的豬肉就得分著吃”。
  “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需要廣義之法作為支撐,廣義之法就包括憲法、人大的專門化立法、黨內法規以及市民公約、鄉規民約、行業規章和團體章程等。”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劉建軍說。
  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之一,鄉規民約往往能夠填補法治的不足。比如,化解婆媳關係、解決鄰裡糾紛、開展環境治理、建設基礎設施等。這些法律“照顧不到的方面”,往往就需要依靠鄉規民約等社會規範的支持。
  但是,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和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,鄉規民約的教化、規範作用日漸式微,甚至出現了與法治精神不和的現象。例如,村民家中增添人口,如果是男性當年享受一切福利,如果是女性,則到次年享受;甚至有的地方村民涉嫌刑事犯罪,不是積極報警由司法機關查辦,而是用“家規”進行嚴懲……
  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第27條規定,村民自治章程、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,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。
  國有國法,家有家規。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,鄉規民約針對轄區內的事務作出相關規定,無可厚非。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,鄉規民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,而不是替代法律的,更不能與現行法律相悖。
  面對中華民族優良傳統,我們應當取其精華、去其糟粕,充分發揮鄉規民約的教化作用,挖掘其規範社會治理的現代價值。在依法治國的大框架下,重新整合人與人之間的活動與交往,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同。只有堅持了這個原則,鄉規民約才能真正地利人利己,利國利民。
  鄉規民約必須以人民為中心
  鄉規民約要真正發揮作用,必須融入社會生活,遵從社情民意,才能內化為人們的行為準則,發揮其積極的教化、規範、引導、評價作用。
  知屋漏者在宇下,知政失者在草野。以百姓利益為中心開展工作,順應他們的意願,發揮他們的作用,事業就發達,建設就順利;反之,對民聲置若罔聞,脫離生活實際,就必將招致挫折和失敗。
  由於鄉規民約貼近群眾、貼近生活、貼近基層,就不會像政令法律那樣冰冷生硬,更容易得到鄉民內心的認可,也更容易讓人遵守。“鄉規民約只有符合村民共同利益、在大多數村民擁護的情況下才能真正貫徹執行。”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原巡視員曹國英說。
  現實生活中,鄉規民約發揮著規範社會事務、經濟事務的積極作用。比如,在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,以古寨為依托、有著“川南民風民俗的活化石”美譽的“鬼市”,形成頗具地方特色的“夜半相聚、雞鳴則散”的半夜市場規矩,這種鄉規民約延續至今,起到了規範市場的重要作用。
  然而,在一些地方,鄉規民約基本上成了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翻版,從指導思想、基本原則再到規則設定都是規定村民義務為核心的法律、政策條款,卻沒有反映出本村村民的利益訴求。甚至一些村幹部直言不諱地說,鄉規民約實際上只是落實政府文件的土辦法,是應付上級檢查的政治任務。
  “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,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,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裡。”如果鄉規民約不真實反映村民的共同意願,不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,甚至脫離生產生活實際,那麼就難以在村民集體中形成權威性規範,難以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。
  “如何認識鄉規民約的現代性價值,使之為當代鄉土社區建設服務,關乎我國鄉土傳統的延續,這在當代新型城鎮化建設中顯得尤為迫切。”山東省政協常委、文史資料委員會主任劉德龍表示,鄉規民約要真正發揮作用,必須融入社會生活,遵從社情民意,才能內化為人們的行為準則,發揮其積極的教化、規範、引導、評價作用。
  在法治框架下構建鄉規民約
  鄉規民約應以法治中國頂層設計體系和國家法律法規為主導,在村民的參與下,秉承保護群眾公共利益的原則,通過村民會議等方式制訂和修改。
  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,有其獨特的價值體系,植根在中國人內心,潛移默化影響著中國人的思想方式和行為方式。
  隨著社會的發展,如何重新認識和定位鄉規民約的現代價值,使之可持續地發展,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。曹國英表示,鄉規民約一方面應汲取優秀傳統文化中有效的規制條則,另一方面應審慎地摒棄落後的、不合時宜的規制內容,汲取實踐經驗,使其成為支撐國家法治的重要基礎。比如,一些形成產業基地的村,可以有不能制假販假的規定;一些村可以有尊老愛幼的規定等等。鄉規民約既可以與國家法律形成互補關係,規範社會行為,又可以延伸到道德領域,起到教化的作用。
  那麼,如何在法治框架下,構建鄉規民約呢?
  專家表示,宏觀而言,鄉規民約應服從大局、科學定位,以法治中國頂層設計體系和國家法律法規為主導,圍繞中國改革與發展的全局,尊重世情、國情、民情。
  中觀而言,鄉規民約應明確目標、合法作為。在法治中國的建設過程中,通過健全和完善鄉規民約,加強村民的法治觀念,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質。因此,應以規範性、民主性、實用性、時代性、合理性、現代性為目標,從法律地位、正當程序、審查監督等方面健全和完善鄉規民約。
  “微觀上,鄉規民約應規範程序、有效監督。”曹國英說。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,在村民的參與下,秉承保護群眾公共利益的原則,通過村民會議等方式制訂和修改鄉規民約。上級機關應該及時糾正鄉規民約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法行為。
  歷史上的鄉規民約
  “貧窮患難親友相救”、“勿以惡凌善,勿以富吞窮”、“行者讓路,耕者讓畔”……貴州省貴定縣石板鄉臘利寨的寨規碑上,1919年的鄉規民約至今仍清晰可見。
  鄉規民約,由來已久。作為群眾自發形成的、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,鄉規民約在弘揚社會道德、促進社會和諧層面,起到了無可比擬的推動作用,成為構建和維持鄉村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。
  在《周禮》中就有鄉裡敬老、睦鄰的約定性習俗。北宋時期的《藍田呂氏鄉約》,約定“德業相勸,過失相規,禮俗相交,患難相恤”四大項民間互助內容,是中國有文字記載的第一個由民間自行約定的行為規範。
  童學啟蒙要學鄉約,社會交往要守鄉約,解決糾紛要依鄉約——明清時期,政府推動全國各地加入鄉規民約的推廣中。其中,王陽明任職贛南時制定並推行了《南贛鄉約》,成為古代推行鄉約教化的典範,時至今日,贛南地區仍然保留著濃厚的鄉約記憶。
  在鄉村社會治理過程中,鄉規民約通過教化、倫理以及相關懲罰機制的約束,維繫著傳統鄉村社會有序運轉。這種於生活實踐中相與為約、砥礪互勉、共同進步的規範基因一直延續到現代,為有效維護整個社會秩序奠定了基礎。(記者 曹溢)  (原標題:發揮鄉規民約的積極作用 推進依法治理社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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