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張金額為12萬元的借條,原告蘭小姐稱是雙方對一段時間內借款總額的確認;被告何先生則表示,借條是雙方在戀愛期間“鬧著玩”寫的。長寧區法院經過多次公開開庭審理,並輔以心理測試,之後作出判決,何先生應向蘭小姐歸還借款8萬元。
  借條各執己見
  今年2月的一天,長寧區法院內,原告蘭燕訴被告何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開庭審理。蘭燕稱,她與何海曾是戀人,在近3年的戀愛期間,何海多次向她借款,而且每次都寫借條。去年2月14日,雙方經結算,確認借款總額為12萬元,何海當場重寫了借條,之前的借條則全部撕毀。蘭燕說,後來兩人產生矛盾終止了戀愛關係,但何海拒絕歸還借款。她請求法院判令何海歸還全部借款。
  面對蘭燕出示的借條原件,何海承認是他寫的。但何海告訴法官,這隻不過是情人節當天兩人“鬧著玩”而寫的。何海說,當天蘭燕向他提出“如果愛我,就寫借條”的要求,自己就寫了借條。實際上兩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貸關係。
  原告提供證據
  兩人的說法聽起來都有道理,主審法官毛金林一時難以判斷該相信誰。針對雙方的主張,毛法官對原告出藉資金的來源,以及被告所稱的短信等作了調查。蘭燕稱,出藉資金由三部分組成:早年的積蓄、近年來打工所得和妹妹借給她的5萬元。蘭燕向法庭出示了記載有資金進出記錄和5萬元匯款記錄的銀行對賬單。對此,何海表示這些均與本案無關。當法庭要求何海出示相關短信的證據時,何海表示“短信已經刪除了”。蘭燕則否認有過相關短信。
  願做心理測試
  此後,在法庭要求雙方補齊各自證據的規定期限內,蘭燕與何海均沒有提出新的證據。5月初,何海向法院申請,要求對兩人之間12萬元的借款事實做心理測試。蘭燕表示同意。於是,法院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,就本案12萬元的借款事實,對雙方進行心理測試。
  3個月後,鑒定機構出具了測試結論:根據本次測試結果,“受測試人何海有關涉案借貸糾紛陳述的可信度較低”;“受測試人蘭燕有關涉案借貸糾紛陳述的可信度較高”。得知測試結果後,蘭燕表示認可,何海則提出了“測試問題過於籠統”、“測試人對被告有偏見”等異議,並要求重新測試。由於何海不要求測試人員到庭作相關陳述,法庭在第三次開庭前,對何海提出的異議向有關部門核查,沒有發現涉案測試程序存在違法情形。
  法院作出判決
  鑒於蘭燕曾表示12萬元借款中,有一部分是兩人同居期間的生活支出。經法官調解,蘭燕表示願意將訴請歸還的金額調整為8萬元。何海則不接受調解。由於調解未能成功,法庭對本案及時作出了判決:被告何海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蘭燕借款8萬元。
  主審法官毛金林表示,本案借貸關係有一定特殊性。縱觀雙方的主張及舉證情況,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條、銀行對賬單等證據,被告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。結合心理測試結論,法庭認為,被告的相關說法不符合常理,因此作出上述判決。
  特約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袁瑋  (原標題:這份借條是愛情游戲嗎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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